中国设备管理协会

中国设备管理协会文件


中设〔2026〕53号



关于印发《〈全国设备管理优秀单位评选表彰

管理办法〉评审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备管理协会,各行业设备管理协会,各会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民政部、中央社会工作部印发的《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加强和规范全国设备管理优秀单位评选表彰工作,健全评审工作机制,提高表彰廉政风险防控能力,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工作要求,我协会对《全国设备管理优秀单位评选表彰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版)进行了补充,现将《〈全国设备管理优秀单位评选表彰管理办法〉评审管理补充规定》予以印发。

附件:《〈全国设备管理优秀单位评选表彰管理办法〉评审管理补充规定》






                                       中国设备管理协会

                                        2026年9月11日




报: 王金祥主任。

送: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秘书长助理,

   协会各部门,《中国设备工程》杂志社,各分支机构。


附件

《〈全国设备管理优秀单位评选表彰管理办法〉

评审管理补充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国设备管理优秀单位评选表彰评审工作,细化评审工作程序,强化评审专家廉政风险防控,保障评选工作公平、公正、公开,防范廉政风险,依据《全国设备管理优秀单位评选表彰管理办法》,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本补充规定适用于本评选表彰活动全部评审环节、评审专家管理、监督追责、异议处理等工作,与管理办法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章 评审专家管理回避及廉政风险防范


第三条 专家管理

1.建立评选表彰评审专家库。入库专家来自各地方、行业协会、

设备管理领域取得较为突出成绩的企业、有关单位等。专家一般应当具备副高级职称以上专业能力、良好职业操守,自愿接受廉政纪律约束。建立专家信息档案,对专家实行动态管理。

2. 每一届评审工作,评审专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抽取全过程做好记录。严禁人工指定、打招呼暗示人选。监督人员对抽取全过程实施监督,监督廉政纪律执行情况,履行签字手续,相关记录留存备查,留存期限和评审档案保持一致。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工作现场。抽取结果保密,严禁泄露专家名单。

3.随机抽取后,如专家因回避、时间冲突不能参加,补抽专家同样执行随机抽取,不得直接指定专家。

第四条 回避制度

1. 专家存在以下情形,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协会工作机构也可直接作出回避决定:(一)与申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劳务合作、项目合作、股权关联等直接利益关系;(二)与申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存在亲属关系;(三)专家来自推荐单位的,应回避评审本单位推荐的申报单位;(四)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情形。

2. 专家回避情况书面记录归档。

第五条 档案管理

评审全流程的申报材料、汇总表、会议记录、现场调研报告、异议处

置材料等全部资料统一归档,保存期限按照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档案管理相关要求执行,以备监管检查。

第六条 专家履职承诺

每届评审工作启动前,全部参与评审专家和协会参与评审的工作人员,必须签署《廉政履职承诺书》,作出廉洁评审承诺,承诺书存入当届评审档案。未签署承诺书的,不得参与评审工作。

第三章相关纪律

第七条 保密纪律

1. 评审专家、协会工作人员对评审材料、评审打分情况、评议过程、候选名单等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私自复制、传播,严禁对外泄露相关信息。

2. 评审结束后,除正式对外公示结果外,全部内部评审原始打分表、讨论记录等资料应及时归档。除法律法规规定外,材料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不得提供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见诸媒体。

第八条 专家禁止性行为

评审专家不得有下列行为:

1.接受申报单位、相关关联方宴请、礼品礼金、消费安排、旅游活动等。

2.私下与申报单位沟通、为申报对象说情打招呼,干预评审结果。

3.徇私打分,明显偏离评审标准。

4.利用评审身份从事营利活动,以评审专家名义向申报单位开展有偿咨询、培训等。

5.隐瞒利益关系,应当回避而不主动回避。

6.其他违反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

第九条 监督与举报受理

1. 协会设立专门举报渠道(举报电话:010-68054934,举报邮箱:hezuojiaoliubu@163.com),受理针对评审专家、评审工作人员的信访举报,接受申报单位、社会公众监督。

2. 收到举报线索,协会工作机构按程序开展核查,形成核查处理意见。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严禁泄露。对捏造事实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的,依规予以处置。

3. 实名举报应当按规定予以反馈,匿名举报线索具备核查条件的予以核查。

第十条 责任追究

1. 评审专家出现违反廉政纪律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提醒告诫、暂停24个月专家库入库资格、移出专家库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2. 协会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泄露秘密、接受利益输送等问题,按照协会内部管理制度追责;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 异议处理


第十一条 异议提出

申报单位对评审初步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实名形式提出,写明异议事项、事实依据并附佐证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异议受理处置

协会工作机构收到异议反映后,对材料进行甄别;符合受理条件的组织复核,复核不改变原有评审标准;复核后形成书面复核意见,向异议提出单位或个人反馈。复核过程材料归入评审档案。

第十三条 不予受理情形

非实名、超出公示期限、无实质事实依据、重复同一事项的异议,可以不予受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协会负责解释。本补充规定如与《全国设备管理优秀单位评选表彰管理办法》条文不一致,以本补充规定为准。本补充规定未尽事宜,执行管理办法及国家、行业关于评比表彰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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