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设备管理协会

关于印发《中国设备管理协会会员单位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中国设备管理协会文件

中设〔201511



关于印发《中国设备管理协会会员单位

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根据国家有关加强社会团体组织管理的规定和《中国设备管理协会章程》,结合新阶段、新任务、新常态的要求和协会的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中国设备管理协会会员单位管理办法(暂行)》,现予印发执行。

附件:《中国设备管理协会会员单位管理办法(暂行)》。

中国设备管理协会

201535

主题词:印发 会员单位 管理办法 通知


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产业协调司、人事司。

发: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秘书长助理,各室、部,各分支机构、《中国设备工程》杂志社、设备工程技术中心、装备产业基地。


附件:

中国设备管理协会会员单位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设备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设协)的组织建设,规范会员管理,强化会员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协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民政部、财政部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国设备管理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设协竭诚为会员服务。服务宗旨是:根据“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要求,围绕国家发展战略,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充分发挥政府与会员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接受政府委托,为政府、社会和企业事业单位服务,按照会员需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和会员单位合法权益;协助政府实施行业管理,促进行业自律,加强交流与合作,推动我国设备装备现代化的持续发展。

第三条 协会实行会员制管理。坚持统一规范、分层次管理的模式。理事和常务理事分别在会员中选举产生,构成协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是中设协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其部分职权。

第四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第五条 中设协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六条 会员分类

(一)会员单位。凡是拥护协会《章程》和行业公约,积极参加协会活动,自觉履行会员义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有关机构等,均可申请成为协会单位会员;

(二)理事。由会员单位自愿申请,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三)常务理事。由理事自愿申请,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协会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对协会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九条 协会向会员提供以下基本服务

(一)免费向会员寄送协会会刊《中国设备工程》杂志和《设备管理工作简讯》;

(二)可优先在《中国设备工程》杂志及其专刊、特刊上发表文章、报道工作动态,可优惠刊登广告宣传;

(三)可在协会主办的刊物、网站上宣传会员单位的工作成就和贡献;

(四)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凭会员证(含复印件)可优惠注册费用;

(五)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的交流合作、访问、考察、培训,出席国际会议或参加国际专业、学术组织;

(六)向会员优惠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七)协会组织提供的相关服务。

第四章 入会程序

第十条 凡申请入会的单位,需填写《中国设备管理协会入会申请表》(以下简称《入会申请表》、详见附件1)两份并加盖公章寄送至中设协秘书处。

申请入会的单位可直接向协会秘书处或被授权发展会员机构申请办理入会手续。

申请入会的单位可通过协会网站(http://cape.ndrc.gov.cn/)下载或直接向协会各部室索取《入会申请表》。被授权发展会员机构的名单将在协会网站上公示。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或授权协会秘书处审核批准,即可成为协会会员;

(三)协会统一颁发会员证书、收缴会费;

(四)凡由协会秘书处审核批准的会员,须报经常务理事会确认通过。

第十二条 被授权发展会员机构发展的会员,具有协会会籍,同时对会员进行管理并提供服务。

第五章

第十三条 中设协会员会费标准的制定与修订,需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十四条 会费标准

(一)会员单位:每年度一次性缴纳会费5000元;

(二)理事单位:每年度一次性缴纳会费10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度一次性缴纳会费20000元;

(四)副会长单位:每年度一次性缴纳会费100000元。

上述收费标准,已经协会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国家民政部备案同意。

第十五条 会员会费统一由协会秘书处按照规定负责收取,各机构不得另行向会员单位收取会费。

第十六条 会费缴纳

(一)会费计算年度自当年缴纳之月起至次年该月止。缴纳会费的时间为会费计算年度到期后1个月内。新入会的会员于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该年度会费;

(二)会员单位会费交至协会秘书处,由协会开具发票。联系电话:010-68031116,传真电话:010-68054833

第十七条 会费管理

(一)收取会员会费一律开具由财政部监制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

(二)对所收会费建立收支账册,依法进行严格管理,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三)会费收入主要用于按照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的支出,以及保证协会工作正常运行的开支;

被授权发展会员机构发展的会员缴纳的会费,由协会按一定比例划拨给该机构,用于支持正常运行。

(四)会费收支情况,由理事会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在社团年检时向民政部报备。

第六章 会籍管理

第十八条 协会建立会员数据库,对会员进行会籍管理。

第十九条 会员单位应指定专人担任联系人,负责与协会联系工作。联系人应保持相对稳定。会员单位的法人代表、联系人、单位地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协会秘书处。

第二十条 会员单位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二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被授权发展会员机构或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一年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第二十二条 会员如无特殊原因、并未报请协会同意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再次入会,须按新会员入会程序重新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会员退会一经确认,即不再享受会员资格和相关权利。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中设协秘书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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